2007年4月11日,商務部、外交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等單位公布了《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公告2007年第27號),樂器產品被列入《目錄》之中。
《目錄》說,為發揮中華文化的傳統優勢,鼓勵和支持文化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提高文化企業國際競爭力,帶動我國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外交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等部門共同制定《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并負責解釋和調整。
各部門將在列入本目錄的項目中認定一批有利于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發展中國同世界各國人民友誼的且具有比較優勢和鮮明民族特色的“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在符合本目錄要求的企業中認定一批擁有國際文化貿易專門人才、具備較強國際市場競爭力、守法經營、信譽良好的“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各部門、各地區依據有關規定在市場開拓、技術創新、海關通關等方面創造條件予以支持。
《目錄》中列有:新聞出版類 、廣播影視類、文化藝術類、綜合類四大門類文化產品,其中樂器被入文化藝術類文化產品,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額100萬美元以上,有相對固定的出口渠道;
2.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具有國際市場開發潛力。
《目錄》說,為發揮中華文化的傳統優勢,鼓勵和支持文化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提高文化企業國際競爭力,帶動我國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外交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等部門共同制定《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并負責解釋和調整。
各部門將在列入本目錄的項目中認定一批有利于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發展中國同世界各國人民友誼的且具有比較優勢和鮮明民族特色的“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在符合本目錄要求的企業中認定一批擁有國際文化貿易專門人才、具備較強國際市場競爭力、守法經營、信譽良好的“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各部門、各地區依據有關規定在市場開拓、技術創新、海關通關等方面創造條件予以支持。
《目錄》中列有:新聞出版類 、廣播影視類、文化藝術類、綜合類四大門類文化產品,其中樂器被入文化藝術類文化產品,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額100萬美元以上,有相對固定的出口渠道;
2.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具有國際市場開發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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